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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上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发布时间:2019-3-15 14:00:04      点击次数:2815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决定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提基数,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进行全面界定。职工公积金月度缴存额在原来的基础上,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都有一定幅度提高。自2019年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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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徐州市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提基数,对其公积金缴存基数做出进一步界定,明确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单位绩效考核奖、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以及省、市规定的基本工资预发、补发。此次调整,主要新增了相关的奖金部分和补贴、津贴部分。


对于新政策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归集管理处庄允颢处长

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其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



二、上一年度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上一年度实际领取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时间、内容、程序、要求等,按当年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文件执行。



五、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来源:徐州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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