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资讯中心>政策发布>政策发布
关于征管信息化系统并库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3-2 11:21:21      点击次数:2492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征管信息化系统并库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省原国税、地税征管系统将于2019年4月1日起并库上线。为确保系统顺利切换和正常上线运行,最大限度降低对纳税人、缴费人正常经营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系统上线期间业务办理安排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3月23日至3月31日进行系统切换上线。在此期间,各类办税服务场所(包括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车辆购置税办税窗口、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发票代开点、委托代征单位等)、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将暂停办理所有涉税业务,但下列业务仍可正常办理:


1.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抄(报)税、开具上传、发票查验、勾选确认、窗口扫描认证;


2.电子税务局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3月23日至3月24日可正常开具;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报送办税服务厅业务;


4.出口退(免)税单证业务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5.咨询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3月27日00:00,电子税务局普通发票开具功能恢复正常。


2019年4月1日8:00,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电子税务局等办税渠道恢复正常,可以办理全部涉税(费)事宜。

(三)特别提醒

1.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2019年3月21日12:00起暂停所有POS机缴税(费)服务,2019年3月22日24:00起暂停TIPS缴税(费)业务,请纳税人、缴费人妥善安排缴税(费)时间;


2.请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在2019年3月22日前尽早办理发票领用业务(电子税务局领用发票申请需在22日12:00前提交);


3.为不影响参保职工社保待遇,请用人单位在2019年3月20日21:00前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苏州工业园区除外);


4. 3月份申报期截至到3月15日。


二、相关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根据本公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于2019年3月22日(含当天)前尽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二)4月1日起,受办税高峰及系统磨合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办税场所拥堵、等候时间较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合理安排涉税(费)事宜办理时间,尽量错峰办理。


(三)上线期间,税务机关所有通知均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以及电子税务局、官方认证微信公众号和微博账号、12366短信、办税场所公告栏等正规途径和渠道发布。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切勿轻信各类未经税务机关证实的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若有疑问,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及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本地特服号、官方网站等渠道咨询。有关问题、意见及建议也可以通过上述渠道向税务机关反映。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和便利,对于金税三期系统并库上线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日

来源:江苏税务

声明 |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


您感兴趣的新闻
上一条:个税零申报是否等于没有纳税记录?权威解答来了!
下一条:两会明确:增值税税率将由16%、10%分别降为13%、9%!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