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资讯中心>推荐阅读>推荐阅读
和谐劳务派遣关系的基本特征
发布时间:2017-11-16 18:00:14      点击次数:2611

从劳务派遣关系本身所具有特殊性考量,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关系的特殊存在形式之一的劳务派遣关系面临一系列的新的问题和挑战,其表现形式也体现了其特殊性。我们通过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式下的和谐劳务派遣关系的基本内涵、基本要素和考量标准进行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和谐劳务派遣关系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和谐劳务派遣关系应当是在劳务派遣协议基础上的劳动合同型的。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同时还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我们可以确定建立和谐劳务派遣关系,就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提高劳动关系当事人各自的合同意识,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2)和谐劳务派遣关系管理和运行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规范化和法制化主要体现在劳务派遣关系主体各个方面相互之前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以及其相互关系的运行和调节机制的合法性上。并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起依法实现权益诉求的手段和渠道,保证劳务派遣关系主体三方能在法律和制度范围内,依法办事。在我国已形成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为基本框架的调整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这是建立和谐劳务派遣关系的依据和保障。

3)和谐劳务派遣关系应当是民主型的,应发挥职代会和工会的积极作用。

劳务派遣关系主体的三方应该建立起一个民主协商的机制,通过三方的日常的共同参与,研究解决彼此之间关系的重大问题。制定与实施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劳动权益方面的重大问题上,应由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用以规范各方的行为。

4)和谐劳务派遣关系三方主体之间协调机制建设

由于价值取向、文化观念、权利地位的差异以及看问题角度的不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产生一些矛盾也是难以避免的,关键是要建立一套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有效机制。协调方式应该是体现了各方的自主性和市场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也应是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范围内,日常可通过自主选择、平等协商以及社会协商,消除和化解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并且主要依靠三方的主观能动作用来实现。


您感兴趣的新闻
上一条:工资总额规定有据可依 合理赔偿规避风险
下一条:合理制定病假标准 规避病假劳动纠纷

返回列表